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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致广大种植户的一封信
作者:郭海平 发布时间:2022-03-14

致广大种植户的一封信


佳南实验农场有限公司居民、种植户朋友们大家好:

       按照国家、省、县、集团(公司)关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要求,为了规范生产秩序,共同维护佳南实验农场有限公司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农场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秸秆露天禁烧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全场居民和种植户共同响应、积极行动起来。

       秸秆露天焚烧有以下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秸秆还田可以肥沃土地。二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对人体危害极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者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三是易引发火灾。焚烧秸秆容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住区、树林、电线杆和附近一些重要设施,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引发交通事故。由于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按照秸秆露天禁烧相关要求,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全公司辖区内耕地、开荒地、道路、沟渠、林地、滞洪区、居民区等区域,要做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种植户不仅要保证自身禁烧行为,也要对自己承包地具有不被他人焚烧的看护责任和义务。

       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种植户对农产品收获后的秸秆未综合利用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南实验农场有限公司作业站秸秆禁烧巡查员,在禁烧期24小时监督巡查。秸秆禁烧监督举报受理电话: 0454-8350068。


佳南实验农场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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