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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农(牧)场“五分开”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2

       为加快推进农(牧)场企业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6号)精神,特制定农(牧)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債务、财务核算“五分开”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思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改革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变,加快推进农(牧)场政企社企分开,为农(牧)场公司化改造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梳理整合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入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妥善解决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三)时间安排

       2018年5月底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农(牧)场全面实现“五分开”,完成公司化改造。

       2018年6月底前,其他农(牧)场全面实现资产、債务和财务核算分开。

       2018年8月底前,其他农(牧)场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分开。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牧)场公司化改造。

       二、“五分开”主要内容

       (一)机构分开

       1.职能分开。对农(牧)场实施公司化改造,组建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资源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内设人力资源、计划财务、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市场营销、法务内控、审计等职能部门。

       农(牧)场设立社会事务部,承担农(牧)场的办社会职能。办社会职能是指农(牧)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公检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武、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行政社会管理主要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系统“五类”考试管理,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对合事务管理,在押人员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政法、综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就业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才服务,民政行政、事业管理,残疾人服务管理,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农政管理,植检植保,农机管理,农机监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草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林政管理,水行政管理,水政监察,种子行业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绿色食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商务综合执法,粮政管理,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计管理,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编制管理,征兵、国防动员、民兵编组训练,信访,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含专用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招标采购等约56项。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有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高中,职业介绍所,医院,文体中心,广播电视文化中心,供水中心(站),供热中心(站)污水处理中心(站),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城管局,作业区居委会,养老院,气象站,兽医站,博物馆,图书馆,场史馆,不动产登记中心,垃圾处理中心,客运站,电管站等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约24类。

       2.机构分设。按照精简效能和机构、编制、人员与其所承担的职能、职责相匹配原则,结合农(牧)场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内设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监管、城镇建设、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共设一个党委,党委机构设在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党委机构设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会等。

       3.班子设置。设党委书记1名,兼任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浓(牧)场法定代表人,兼任农(牧)场社会事务部主任。设党委副书记2名,1名兼任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名兼任农(牧)场有限贵任公司工会主席。设纪委书记1名,兼任农(牧)场有限贵任公司监事会主席。16家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所在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不受职数限制。根据农(牧)场规模大小,一般设副总经理1-2名。根据农(牧)场规模大小和办社会职能多少等实际状况,一般设社会事务部副主任1-2名。公司化改造初期,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事务部领导班子成员应从农(牧)场原场处级干部中调配,新班子成员总额不得超过原班子职数,并逐步精简。

       (二)人员分开.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本着“精筒、效能”的要求,合理配置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和农(牧)场社会事务部机构人员。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层、内设部门与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副主任、内设机构人员不再交又任职。农(牧)场有限贵任公司和社会事务部人员总额不得突破现有人员控制数。

       (三)资产分开。按照资产权属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割入账。在办社会职能分离、机构和人员分开的基础上,将农(牧)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机构的资产剥离给社会事务部,将生产经营职能机构的资产剥离给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

       1.农(牧)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公安等行政事业单位已占有并使用的资产,直接作为社会事务部资产从农(牧)场资产中整体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资产。

       2.农(牧)场双老活动中心、科技馆、场史馆、体育馆等城镇建设及公益性设施投入形成的资产,作为农(牧)场社会事务部资产从农(牧)场资产中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资产。

       3.农(牧)场“三供一业”独立核算的企业已占有并使用的资产,认定为农(牧)场社会事务部资产,没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已占有并使用的资产,直接作为社会事务部资产从农(牧)场资产中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资产。

       4.农(牧)场其他场直企业已占有并使用的资产,从农(牧)场资产中剥离,认定为相对应的资产。

       5.农(牧)场机关办公场所作为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从农(牧)场资产中剥离,认定为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机关各科室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按照实际使用者,分别作为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和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认定为相对应资产。

       6.固定资产以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按照其性质,分别作为社会事务部和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进行剥离,认定为各自资产。有争议的资产事项由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

       7.所有者权益分开,从农(牧)场剥离出的社会事务部净资产,由农(牧)场所有者权益补足,从农(牧)场剥离出的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按明细列示。

       (四)偾务分开

       1.独立核算的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公安、司法等行政事业单位账面负債余额,按照资产、业务相关性原则作为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债务从农(牧)场债务中整体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债务。

       2.农(牧)场双老活动中心、科技馆、场史馆、体育馆等城镇建设和公益性设施投入形成的债务,按照资产、业务相关性原则作为社会事务部债务从农(牧)场债务中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债务。

       3.农(牧)场独立核算的“三供一业”企业账面负债余额,按照资产、业务相关性原则认定为社会事务部债务,没有独立核算的“三供一业”企业,账面负债余额从农(牧)场债务中剥离,认定为社会事务部债务。

       4.其他场直企业账面负债余额,从农(牧)场债务中剥离,认定为相对应的债务。

       5.农(牧)场机关核算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作为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債务从农(牧)场债务中剥离,认定为农(收)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

       (五)财务核算分开。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和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实现核算分开,规范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事务部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及其部分所属单位在尚未取得合法证照的过渡期内,暂按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分开。

       1.制度执行。分离后的43个先行企业化改革的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和尚未企业化改革的农(牧)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农(牧)场社会事务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财政部财会2008]1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账套设置。各农(牧)场将现有的核算体系调整为农(牧)场、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农(牧)场社会事务部三套核算体系。在此核算体系下,各农(牧)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账套。财务核算软件的使用暂时不做统一要求。

       3.银行账户开立,过渡期内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和农(收)场有限责任公司暂时共用农场银行账户,设置二级明细分开核算。待证照等要件齐全后,农(牧)场社会事务部和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再按规定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4.分开的基准日。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财务分开基准。

       5.分开的依据与范围。以2017年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适用范围为垦区所属农(牧)场2017年12月31日账内和账外的资产和负债。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分开”改革是农场企业化的基本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管理局是这项改革的责任主体。农(牧)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法人代表变更,农(牧)场社会事务部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务预决算、经费、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由管理局负责,农(牧)场抓好落实.要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挂图作战、压茬推进、全力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五分开”改革任务。

       (二)夯实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农(牧)场承担的各项办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以2017年决算数据为依据,全面清査农(牧)场的资产、债务。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应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抓好典型总结。要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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