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发展党员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6
一、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三、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四、院党委和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组织谈话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展。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发展新党员以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大专以上。
八、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九、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申请,转为正式党员。